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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松江大学城注册公司记账公司注册商标办理商标许可证

      2020-03-05 09:50:52发布,长期有效,1066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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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账务处理

    1.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
    贷:原材料

    2.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
    贷:银行存款

    3.支付的保险费和运杂费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
    贷:银行存款

    4.支付的加工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
    小规模纳税人: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
    贷:银行存款


    一般纳税人:
    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     贷:银行存款


    项 目
    账务处理

    5.支付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
    收回后直接销售(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):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
     贷:银行存款
    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出售:
   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消费税
     贷:银行存款


   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
    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消费税
     贷:银行存款


    【例题】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(属于应税消费品)。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,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(不含增值税),消费税税率为10%,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,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。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%。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。
   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:
    (1)发出委托加工材料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      20000
     贷: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  20000
    (2)支付加工费和税金
   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=(20000+7000)÷(1-10%)=30000(元)
   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=30000×10%=3000(元)
    应交增值税税额=7000×17%=1190(元)
   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      7000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    1190
          ——应交消费税           3000
     贷: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 11190
   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
    借: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 10000(7000+3000)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    1190
     贷: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 11190
    (3)加工完成,收回委托加工材料
   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:
    借:原材料            27000(20000+7000)
     贷:委托加工物资                27000
   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
    借:库存商品(或原材料)            3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0000+10000)
     贷: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      30000
    (2)自行生产的存货
    自行加工成本就是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,包括直接材料、直接人工和间接制造费用,即料+工+费。
    【提示1】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;
    【提示2】制造费用是一项间接生产成本,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、
    折旧费、劳动保护费、车间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、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等。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,谢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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